平安: ● 申请书
● 拒签证明
● 预约签证截图
● 被保人身份证件
● 银行卡(标注好开户名及开户行信息准确到支行)
● 签证费用的发票
1300拒签险
1.拒签证明
2.预定行程证明(出团通知、行程单)
3.身份证
4.护照首页
5.支付签证费用发票
6.银行卡信息(准确到支行)
保障权益
保障内容 | 基础版 | 标准版 | 升级版 | 至尊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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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意外及医疗保障 | ||||
意外身故及伤残(高风险) | 10万 | 20万 | 30万 | 100万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高风险运动) |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5万 | 5万 | 5万 | 5万 |
意外及急性病医疗 | 30万 | 30万 | 30万 | 60万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双倍给付(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 / | 20万 | 30万 | 100万 |
2、紧急救援保障 |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30万 | 30万 | 30万 | 实际费用 |
身故遗体送返 | 30万 | 30万 | 30万 | 实际费用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 | 8000 | 8000 | 3万 |
3、旅程障碍保障 | ||||
旅行延误(RMB300/4H) | / | 600 | 900 | 1500 |
行李延误(RMB500/6H) | / | 1000 | 1500 | 2000 |
旅程变更 | / | / | 3000 | 5000 |
4、个人财物保障 | ||||
旅行证件盗抢 | / | 5000 | 5000 | 5000 |
个人随身物品损失 | / | 1万 | 1万 | 1万 |
5、个人责任保障 | ||||
个人责任 | / | 10万 | 10万 | 10万 |
6、签证拒签 | ||||
签证拒签补偿(最高补偿签证费的80%) | / | / | 900 | 1200 |
身故遗体送返 | 30万 | 30万 | 30万 | 实际费用 |
在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发生地身故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丧葬费用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 |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 / | 8000 | 8000 | 3万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且连续住院十日以上,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往返于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之间的经济舱位机票和/或船票和/或车票的费用,用于该被保险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限1人) |
3、旅程障碍保障 | ||||
旅行延误(RMB300/4H) | / | 600 | 900 | 1500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劫持、雇员罢工或其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延误时间,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赔偿标准给付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单位计算,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
行李延误(RMB500/6H) | / | 1000 | 1500 | 2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其随行托运行李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送抵,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
旅程变更 | / | / | 3000 | 5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原定旅程,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已预先实际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之旅行交通、住宿定金或押金、及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限三星级及以下酒店的标准间)及交通费用,但最高赔偿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4、个人财物保障 | ||||
旅行证件盗抢 | / | 5000 | 5000 | 5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被保险人继续或完成旅行所必需的证件丢失,且在发现损失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警方书面报告,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身份证、护照及其它旅行必要证件发生的费用,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以下酒店的标准间)及交通费用,但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个人随身物品损失 | / | 1万 | 1万 | 1万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物品因遭受抢劫、盗窃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有进行赔偿。(每件/每套物品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 |
5、个人责任保障 | ||||
个人责任 | / | 10万 | 10万 | 10万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6、签证拒签 | ||||
签证拒签补偿(最高补偿签证费的80%) | / | / | 900 | 12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对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免赔额以及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投保须知
1、被保险人年龄需为1至90周岁且每位被保险人仅限投保一份;
2、本保险产品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或“本公司”);
3、任何年龄未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2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任何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公司就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71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双倍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和“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补偿(含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不变;
5、81岁至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意外身故及伤残”、“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双倍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和“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补偿(含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四分之一,保险费不变;
6、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单次旅行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
7、因乘坐泰国东方航空(航班代码:OX)导致的旅程延误、航班延误、旅行变更或航班取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理赔;
8、本保险产品的投保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向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包括网上申请、支付签证费用、递交签证材料)前,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9、本保险产品中“签证拒签”保障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指定的旅行出发日前九十日(含九十日)起至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不含开始之日)止;但是本保险承保的签证申请国家必须与购买本保险产品的旅行目的地一致;
10、本保险产品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对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一次且仅限一次签证费用,保险人按80%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11、若被保险人曾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的,保险人对于该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拒签费用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2、本保险计划不承保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费用损失: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两年内患有的其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或症状;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及其并发症;
13、本保险产品不承保前往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含马尔代夫),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14、本保险产品提供旅行咨询、医疗安排和紧急救援服务,24小时全球旅行医疗援助热线:+86 400-891-0152;
15、本保险产品提供中英文互译电子保单,若电子保单的中文、英文约定不一致的,以中文约定为准;
16、确认购买本保险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保险须知》和《保险条款》等,特别是其中有关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退保规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重大事项;
17、本人同意已经告知被保险人并征得其同意,众安保险可为本保险的目的收集被保险人个人资料(该资料不论是从投保页面上或其他地方所获取)并授权可由众安保险或任何与众安保险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论在中国或境外)持有,转告,及用于(1)处理及审核此投保或其他保险事宜(2)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及(3)与本人联络的用途。众安保险或任何与众安保险有关的机构或其他人士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8、众安保险客服热线: 1010-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