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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部分公证证词的通知

来源:签证一网通-上海航鹏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01  访问:

  根据《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司法部8月14日《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精神,自2017年9月11日起,驻外使领馆将在部分公证文书公证证词中作如下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他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加注后的公证证词及公证书样式如下:

 

  一、加注后的公证证词

  “兹证明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馆,在前面的委托书/声明书上签字(捺指印或盖章)。

  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他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