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
|
| 2.在国(境)外非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
| 3.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
| 4.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
| 5.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
| 6.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
| 7.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的留学回国人员。 |
| 8.其他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
| 9.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留学回国人员。 |
| 10.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留学回国人员。 |
| 11.持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函》的留学回国人员。 |
| 12.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
| 13.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 |
| 14.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 |
| 15.其他。 |
| 16.暂未归。 |
| 17.高层次人才(国家、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计划入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