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证件损毁,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应当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补办手续。提交补办申请2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居住证证件。
补办与新办《居住证》所需材料基本一致,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1.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 房屋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签发、制证、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1.补办时限 上海市居住证补办流程同新办一样,需要通过多部门审核认定,资料齐全情况下,最多30日内可以办理完成,领取居住证. 2.补办费用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补办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